商標審查與審理指南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商標審查與審理指南
縣級以上行政地名商標審查標準
文章來源:中國商標網上注冊中心 點擊數:5773 更新時間:2010-12-16
縣級以上行政地名商標審查標準
整理:蘇科
結合國家商標局對縣級以上行政地名作為普通商標審查通過的示例,本代理人特匯總有關縣級以上行政地名的審查標準:
一、單字縣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單字縣名無法表示出其他含義的,應當予以駁回。如:茂縣,理縣等;
二、眾所周知的省市縣行政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眾所周知的省市縣名,又不能表示出任何第二含義的,嚴禁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浙江、安徽、甘肅、寧夏、香港、澳門等;
三、強于行政地名含義的縣市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對于有強于行政縣市地名的商標,又能表示出某種獨特含義的,不足以讓消費者及一般公眾對該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如:圍場,鹽山,路南,東陵,站前,清河,虎丘,萬載,萬年,惠民,魚峰,港北,港南,通川,沿河,九龍,舞鋼,淅川,武陵源,鹽田,云巖,江口,印臺,修文,桃園,白銀等;
四、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使用可能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駁回
對于有些縣市名有強于行政區劃名稱,但作為商標使用,可能會造成某種不良影響的,應當不予以核準注冊。如:回民,雨花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