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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文章來源:中國商標網上注冊中心 點擊數:3362 更新時間:2010-07-04
海關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的內容包括: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對貨物的侵權狀況等進行調查、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處罰、沒收和處置侵權貨物等。其中,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是知識產權海關保護中最重要的環節。目前海關在兩種情況下有權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一)依申請扣留
依申請扣留,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后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
依申請扣留以下特征:
(1) 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關申請扣留,不必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 海關不負責對侵權嫌疑貨物的進出境進行監控;
(3)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侵權嫌疑貨物價值的擔保;
(4) 海關無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向人民法院4、申請司法扣押。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關扣留貨物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海關協助扣押,海關應當放行被扣留的貨物。
我國海關依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模式與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關于海關中止放行的規定基本一致。由于在依申請扣留模式下,海關不會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請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對知識產權的“被動保護”模式。
(二)依職權扣留
依職權扣留,是指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過程中,對其發現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主動采取的扣留和調查處理的措施。“依職權”一詞來源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的拉丁文ex-officio。
依職權扣留有以下特征:
(1)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事先將其知識產權向海關總署備案;
(2) 海關發現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進出口貨物,應當中止放行,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
(3) 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
(4)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提供的擔保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5) 海關有權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調查和認定;對不能認定貨物侵權狀況的,海關應當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扣押;
(6) 海關對其認定侵權的貨物,有權予以沒收并對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構成犯罪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
(7) 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有權依法進行處置。
在依職權扣留模式下,海關有權主動采取制止侵權貨物進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職權扣留模式也被稱作海關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動保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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