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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類“蒙酒呼白”不予注冊復審答辯成功
文章來源:北京科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點擊數:1184 更新時間:2021-06-08
第33類“蒙酒呼白”不予注冊復審答辯成功
申請人:內蒙古世紀呼白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原異議人:內蒙古蒙酒酒業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北京科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注冊申請第33類“蒙酒呼白”商標,原異議人認為:
第一、被異議商標與原異議人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蒙”“蒙酒”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原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
第三、申請人與原異議人同處同一地區的同行業競爭者,在此情況下,仍申請注冊被商標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
第四、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申請人認為:
第一、被異議商標“蒙酒呼白”經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對應關系;
第二、被異議商標“蒙酒呼白”與引證商標一、二“蒙”“蒙酒”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第三、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原異議人的在先商號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評審認為: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
被異議商標認讀文字“蒙酒呼白”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蒙”“蒙酒”,且含義具有關聯性,構成近似商標。
原異議人與申請人為同一地區的酒類生產經營者,易導致消費者誤認為上述商品與原異議人存在特定聯系而混淆。
因此,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最終依法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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