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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你輕松掌握PCT申請基本知識
問:什么是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援引加入?
答:2007年4月《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的修改引入了“援引加入”的方式,《細則》4.18對援引加入作出了說明:如果一件國際申請,在受理局首次收到《專利合作條約》(下稱《條約》)11條(1)(iii)所述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要求了在先申請的優先權,那么請求書中可以包含這樣的說明,如果《條約》11(1)(iii)(d)或(e)所述的國際申請的某一項目,或者本《細則》20.5(a)所述的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的某一部分不包含在本國際申請中,但是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請中,根據本《細則》20.6的確認,則該項目或該部分可以為本《細則》20.6的目的援引加入到該國際申請中。這樣的說明如果在當日沒有包含在請求書中,可以允許增加到請求書中,但僅限于這一說明包含在國際申請中或者當日隨國際申請一起提交。
問:滿足什么條件時,可以請求援引加入?
答:當國際申請缺少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的某一項時,申請人可以通過援引加入克服該缺陷,從而使該申請繼續作為國際申請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首次收到文件之日作為申請日;或者當國際申請缺少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某一部分時,申請人可以通過援引加入克服該缺陷,保留原申請日。申請人提出援引加入請求需滿足如下兩個前提:
1.請求書中需要包含根據《細則》4.18的聲明(PCT/RO/101表),如果該聲明未包含在提交申請時的請求書中,應隨國際申請一起提交;
2.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已要求在先申請的優先權。
問:怎樣進行援引加入?
答:所謂援引加入,是指申請人在首次遞交國際申請,由于遺漏了權利要求書、說明書或說明書附圖的某一項或者某一部分,根據《細則》20.6(a),申請人可以在根據《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向受理局提交一份書面意見,確認根據《細則》4.18援引加入國際申請的項目或者部分,并附具:
1.涉及包含于在先申請的整個項目或者部分的一頁或者多頁;
2.如果申請人沒有滿足本《細則》17.1(a)(b)或者(b之二)涉及優先權文件的規定,應附在先申請的副本;
3.若在先申請沒有使用國際申請提出時的語言,則應附具用國際申請提出時的語言翻譯的在先申請譯文;或者,如果根據本《細則》12.3(a)或者12.4(a)要求提交國際申請的譯文的,應附具用提交國際申請時的語言和譯文使用的語言兩種語言的在先申請譯文;
4.如果是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者附圖的一部分,要說明該部分包含于在先申請中的位置,以及在適用的情況下,包含于(iii)項所述的任何譯文中的位置。
如果受理局發現滿足《細則》4.18和上述所有要求,并且所遺漏的項目或者部分完全包含在所涉及的在先申請中,則應認為在受理局首次收到《條約》第11條(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該項目或者部分已經包含在據稱的國際申請中。
問:援引加入的時機有哪些?
答:援引加入的時機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況:
1.申請人收到受理局發出的PCT/RO/103通知書,通知書指出申請沒有表面上看來像是說明書的部分,或申請沒有表面上看來像是一項或幾項權利要求的部分,導致該國際申請不滿足《條約》11條(1)(iii)。
在PCT/RO/103通知書中指出的期限內,申請人可以通過援引加入的方式,使申請符合《條約》11條(1)(iii)(d)和(e),在這種情況下,當國際申請也同時滿足《條約》11條(1)的其他要求時,該申請可以視為滿足《條約》11條(1)的要求而被受理局接受,并保留原先的申請日,否則受理局會發送PCT/RO/104通知書,宣布將該申請不視為國際申請的決定。
2.申請人收到受理局發出的PCT/RO/107通知書,說明申請人遺漏了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中某一項的部分內容。
在PCT/RO/107通知書中指出的期限內,申請人可以通過援引加入的方式,援引在先申請的某一部分,補全國際申請,從而保留原先的申請日,否則受理局會以申請人提交遺漏部分的收到日作為國際申請新的申請日。
3.申請人在未收到PCT/RO/103(或PCT/RO/107)通知書時,可以在自受理局首次收到《專利合作條約》(下稱《條約》)11(1)(iii)所述的一個或者多個項目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援引加入的請求。
問:遺漏內容不能援引加入時怎么辦?
答:如果國際申請未要求優先權,或者要求優先權但不滿足援引加入的前提,申請人收到PCT/RO/103或者PCT/RO/107通知書后,在《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可以通過后提交文件的方式,補齊遺漏內容。在滿足《條約》11(1)的要求之日或者之前,但是在根據《細則》20.7適用的期限內,申請人將《細則》20.5(a)中所述的遺漏部分提交給受理局,補全國際申請。該遺漏部分應包括在申請中,受理局將以該遺漏部分的收到日作為國際申請新的申請日,并相應地通知申請人。
另外,當申請人收到PCT/RO/107通知書,如果不能通過援引加入補全遺漏內容或者援引加入失敗時,也可以聲明放棄遺漏部分,使該國際申請滿足《條約》11(1)要求,從而保留原來的申請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經申請人確認后,國際申請文字部分對缺失附圖的提及是筆誤的,申請人可以根據《細則》91直接向國際檢索單位提出明顯錯誤更正請求。在明顯錯誤更正被審查員接受的情況下,可以保留最初的申請日。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