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與審理指南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商標審查與審理指南
立體商標的審查
立體商標的審查
一、立體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
(一)僅由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狀構成的,不具備識別作用;或只在外觀上稍做改變,整體仍不具有商標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
(二)僅由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裝物的,不具備識別作用;或只在包裝物上稍做裝飾,整體上仍不具有商標顯著特征的,不予注冊。
(三)與商品或服務一同使用的其他三維形狀,本身缺乏商標顯著特征的,或提供的商標圖樣不能確定其三維形狀的主要特征的,不予注冊。
(四)僅有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不予注冊。
(五)僅有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不予注冊。
(六)僅有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注冊。
二、立體商標的相同、近似的審查
(一)立體商標之間的相同、近似的審查
1.兩商標均由單一的三維標志構成,當兩商標的三維標志的結構、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兩商標均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組合而成,當兩商標的三維標志或者其他標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兩商標均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和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可視性標志組合而成,當兩商標的其他可視性標志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判定近似商標。
(二)立體商標與平面商標的相同、近似的審查
1.立體商標由不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與其他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組合而成,當其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與平面商標的具有顯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
2.立體商標由具有顯著特征的三維標志構成,當其三維標志在視覺效果上與平面商標的顯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費者混淆的,判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