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審查與審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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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標的審查
文章來源:中國商標網上注冊中心 點擊數:3074 更新時間:2010-07-03
文字商標的審查
1.商標由相同漢字構成,雖然其字體或設計明顯不同,或注音不同,或順序不同,但仍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且順序相同或只是個別外文單詞、字母、數字的順序有所不同,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3.中文商標僅有個別漢字不同,無含義或含義區別不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4.外文商標僅有個別字母不同,無含義或含義區別不大,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5.字形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6.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7.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8.字詞重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9.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衍生變化,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10.在商標文字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11.在商標文字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12.在商標文字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13.在商標文字中加上其他一些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
14.商標由相對獨立的兩部分以上(含兩部分)文字構成時,顯著部分近似,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的,判為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