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午夜理论片在线观看_中文成人在线_欧美大BBBB流白水_少妇暴力深喉囗交3p

公司公告

友情連接

知識產權裁判文書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知識產權裁判文書

“翠沁齋”商標由商標代理公司代持爭議糾紛案
文章來源:北京科亮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點擊數:3279  更新時間:2015-11-01

 

                                             “翠沁齋”商標由商標代理公司代持爭議糾紛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4)高行終字第13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杭州均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
            原審第三人杭州翠沁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上訴人杭州均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簡稱均博公司)因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71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針對均博公司擁有的第7756208號“翠沁齋”商標(簡稱爭議商標),杭州翠沁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翠沁齋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商評字(2012)第46463號《關于第7756208號“翠沁齋”商標爭議裁定書》(簡稱第46463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均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均博公司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四條及《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首先,《商標代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及時準確地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標代理服務,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上述條款的內容并結合《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均博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及執業過程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其應當出于正當經營、使用商標的目的注冊相關商標,并不得損害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其次,翠沁齋公司在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翠沁齋”系列食品已經獲得過由相關政府機關、全國行業協會頒發的各種榮譽稱號,并且獲得全國、浙江省和杭州市三級“老字號”的稱號。上述證據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翠沁齋”商標和商號在浙江省,尤其在杭州市地區的食品、糕點類行業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因此,在翠沁齋公司自上世紀八十年代起即已經逐漸積累起較高的商業信譽和知名度的情況下,均博公司作為同處杭州地區的企業,理應對翠沁齋公司的商業信譽及知名度有所知曉。均博公司所述的“翠沁齋”品牌缺乏知名度、其對上述品牌并不知曉的理由缺乏事實依據,該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本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之后,均博公司隨即在報刊媒體上發布了爭議商標的拍賣公告,其起拍價高達數十萬元。拍賣行為是通過價格競爭的方式將某一物品或權益轉讓給出價最優者的行為,該行為與為推廣、宣傳某一商品或服務而實施的廣告行為具有本質區別,故均博公司提出的上述行為僅為一種廣告行為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在翠沁齋公司的“翠沁齋”商標具有較強獨創性且在杭州地區已形成了較高市場聲譽的情況下,均博公司申請注冊與上述商標中文標識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并在獲準注冊后隨即將其拍賣的行為,具有借助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而牟取利益的目的,該目的具有不正當性,亦非出于正當使用目的而注冊爭議商標。均博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有違職業道德,亦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均博公司另主張爭議商標來源于案外人曾經生活的“翠沁閣”,且其注冊爭議商標是替案外人正當使用之目的而代為注冊,因此其注冊行為具有正當理由,不具有惡意。首先,翠沁齋公司的“翠沁齋”商標屬于獨創性較強的商標,而均博公司對于其提出的爭議商標系來源于“翠沁閣”地名的訴訟理由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佐證。且從一般常識來講,均博公司注冊與“翠沁齋”文字標識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難以從合理角度予以解釋。其次,即使均博公司系為他人正當經營之目的而注冊爭議商標,但如前所述,其注冊的爭議商標與翠沁齋公司具有較高聲譽的商標完全相同,該注冊行為本身即已屬于借助他人商標牟取不當利益的情形,不具有正當合理的注冊動機。故均博公司的上述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均博公司另主張翠沁齋公司未及時在相關類別上注冊商標,且未針對爭議商標提起異議等程序,應當承擔維權不力的后果。翠沁齋公司在某一類商品上是否申請注冊相關商標、對爭議商標是否提起異議程序是法律賦予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其是否實施了上述行為并非其在本案提出的相關爭議申請理由能否得到支持的考量因素,更非爭議商標可以予以維持的合法理由。故均博公司的上述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第46463號裁定。
            均博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承擔本案訴訟費,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翠沁齋公司在評審階段及訴訟階段所提交的證據未予質證,原審法院、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給予充分認可,并認定翠沁齋公司的商標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是錯誤的;2、涉案拍賣行為未實際進行,僅為一種廣告,與均博公司無關;3、均博公司出于使用目的注冊爭議商標。在原審期間,均博公司提交證據證明杭州妙萃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妙萃公司)大量使用爭議商標的事實,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未予認定,是錯誤的。
            商標評審委員會、翠沁齋公司均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
            爭議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均博公司于2009年10月14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11年2月21日被核準注冊,其注冊號為7756208。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9類商品:蔬菜罐頭、豆腐制品、加工過的花生、果凍、食用油、牛奶制品、蛋、腌制蔬菜、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魚制食品上。該商標的專用權期限截止到2021年2月20日。均博公司主張該商標已經轉讓予妙萃公司,但是未提交經商標局核準轉讓商標的證據。
            第1189285號“翠沁齋及圖”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翠沁齋公司于1997年6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1998年7月7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0類糕點、藕粉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截止到2018年7月6日。
            第1059129號“翠沁齋”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翠沁齋公司于1996年5月1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1997年7月21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2類不含酒精飲料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截止到2017年7月20日。
            第1187353號“翠沁齋及圖”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翠沁齋公司于1997年6月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1998年6月28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2類固體飲料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截止到2018年6月27日。
            第3757485“翠沁齋及圖”商標(見本判決附件)由翠沁齋公司于2003年10月1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于2005年7月28日被核準注冊。該商標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29類肉、肉干、肉脯商品上。該商標專用權期限截止到2015年7月27日。
            爭議商標被核準注冊后,翠沁齋公司于2011年7月27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商標爭議申請,其申請理由為:第一、爭議商標構成對其“翠沁齋”商標和字號的抄襲。爭議商標注冊和使用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翠沁齋公司存在聯系,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第二、均博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本身不從事產品生產經營。為獲取不當利益,均博公司竊取凝結在“翠沁齋”商標上的良好聲譽,惡意注冊與之相同的爭議商標并將其拍賣。均博公司的注冊行為是以獲利為目的的投機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第三、翠沁齋公司的第1189285號“翠沁齋及圖”商標為相關公眾知曉,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綜上,翠沁齋公司請求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撤銷爭議商標注冊。
            翠沁齋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證據:
            1、翠沁齋公司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表。
            2、翠沁齋公司“翠沁齋”系列商標的注冊證、續展證明、商標詳細信息打印頁。
            3、浙江佳寶拍賣有限公司刊登在2011年7月19日《都市快報》D08版上的《拍賣公告》,該公告記載:2011年7月26日在該公司拍賣廳舉辦拍賣第29類、第30類、第43類“翠沁齋”商標和第30類圖形商標所有權的拍賣會,保證金5萬元,起拍價50萬元。
            4、翠沁齋公司及其“翠沁齋”商標的榮譽證書,包括:“翠沁齋”商標被評為“中華老字號”的證書(商務部、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老字號工作委員會于2005年6月頒發);“翠沁齋”商標被評為“浙江老字號”及“杭州老字號”的證書(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于2009年12月頒發);“翠沁齋及圖”商標被評為“杭州市著名商標”證書(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翠沁齋”中華老字號的申報資料。
            5、1990年8月21日《錢江晚報》、1992年3月25日《杭州商報》、2001年《公報視界》等報刊媒體對于翠沁齋公司“翠沁齋”品牌月餅等食品進行的報道。
            6、翠沁齋公司“翠沁齋”食品獲得的相關榮譽,包括:“翠沁齋”蘇式黃玉月餅獲1987年月餅優秀新品種二等獎證書(杭州市食品公司1987年9月頒發);“翠沁齋”西湖藕粉、月餅獲2004-2006年度“杭州市首屆消費者協會推薦商品”證書(杭州市消費者協會2004年9月頒發);“翠沁齋”中秋月餅、西湖藕粉獲“98浙江重點大商(市)場銷量主導品牌”證書(浙江省商業管理辦公室、浙江省百貨紡織品商業協會、浙江日報社1998年8月6日頒發);“翠沁齋”牌杭州麻酥糖獲“2002全國糕點行業中國名點”和“2002全國糕點行業全國特色糕點”證書(中國烘烤食品糖制品工業協會、全國糕點專業委員會、全國餅店委員會2002年5月頒發);“翠沁齋”清真月餅“2000中國月餅節優質月餅”證書(2000第六屆中國月餅節組委會、國家輕工業局、國家國內貿易局2000年8月29日頒發);“翠沁齋”椰蓉月餅、豆沙月餅等獲2004、2006、2007“中國名餅”證書(中國食品工業協會2004、2006、2007年頒發);“翠沁齋”清真糕點、藕粉等獲“杭州名牌產品”證書(杭州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2007年2月頒發)。
            7、翠沁齋公司及其“翠沁齋”食品獲得的“重合同守信用”、“衛生達標單位”、“中華名餅”等稱號或榮譽的其他證書。
            8、各級政府主管機關針對翠沁齋公司及其前身所發布的各種政府文件。
            9、翠沁齋公司的各種供銷合同、促銷合同、銷售合同及發票。
            10、翠沁齋公司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各種廣告宣傳合同及廣告發票。
            11、由浙江華夏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翠沁齋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該報告記載,截止2008年2月28日,翠沁齋公司的凈資產評估價值為月2521萬元。
            均博公司未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答辯。
            經過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第46463號裁定,認定:1、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亦未違反《商標法》中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規定。2、均博公司是一家知識產權代理組織,按照《商標法》第四條的規定,其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在與其提供的服務項目相符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商標注冊。本案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蔬菜罐頭、牛奶制品、食用油等食品,商品性質與均博公司經營范圍、從事的服務內容毫不相關。均博公司與翠沁齋公司處于同一地區,對翠沁齋公司在月餅、藕粉商品上使用較長時間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翠沁齋”商標理應知曉。均博公司注冊與翠沁齋公司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及其他大量商標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以注冊商標為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其注冊行為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與代理組織應當恪守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相悖。均博公司擾亂商標注冊秩序不當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3、翠沁齋公司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撤銷爭議商標注冊,由于上述法條的內容可對應為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故不再對上述法條的適用進行評述。綜上,翠沁齋公司撤銷理由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
            在原審訴訟階段,均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爭議商標的商標注冊證。
            2、余鑫與均博公司于2009年10月10日簽訂的《個人借均博公司名義申請商標合同》。
            3、均博公司授權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的合同,簽訂日期為2011年11月10日。
            4、妙萃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上述證書顯示妙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余鑫。
            5、均博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將爭議商標轉讓給妙萃公司的《聲明書》。
            6、爭議商標轉讓申請通知書。
            7、妙萃公司委托海寧市佳蘭食品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加工商品的《加工協議》,受托方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等。
            8、妙萃公司與浙江首傳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家友超市等單位簽訂的商品推廣協議、商品陳列協議、廣告合同、展位合同、包裝訂制合同等。
            9、妙萃公司生產的香辣花生、酒鬼花生等食品類商品的實物照片,妙萃公司食品在超市等場所銷售的照片。
            10、妙萃公司“翠沁齋”食品的網上宣傳資料。
            均博公司提交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其出于替他人正常經營使用的目的而注冊爭議商標,且爭議商標已在市場上投入正常使用,均博公司注冊爭議商標無惡意。
            在原審訴訟階段,翠沁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均博公司發布的招聘信息網頁截圖。
            2、均博公司在杭州相關論壇上發布的招聘信息網頁截圖。
            3、翠沁齋公司與均博公司進行聯系的錄音光盤、錄音文字整理、中國電信股份公司杭州分公司客戶登記單和十月份呼出的電話通話清單。
            翠沁齋公司提交上述證據用以證明妙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鑫系均博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余鑫與均博公司存在直接利害關系,均博公司所述替余鑫正當注冊爭議商標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注冊行為具有惡意。
            在本案原審庭審過程中,均博公司當庭表示:1、放棄其提出的第46463號裁定行政程序違法的訴訟理由;2、翠沁齋公司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缺乏真實性,不予認可;3、均博公司針對爭議商標所發布的拍賣公告屬于一種廣告行為,拍賣行為未實施;4、爭議商標來源于余鑫曾經生活的“翠沁閣”之地名,其從四川來到杭州,不可能了解到翠沁齋公司,且爭議商標已經正常使用多年。
            在本案原審庭審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主張其通過爭議商標檔案所記載的地址向均博公司郵寄送達了相關材料,后被郵局退回,商標評審委員會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商標評審委員會另在庭審中向法庭出示了被郵局退回的郵寄信封。
            二審期間,均博公司陳述:1、原審訴訟期間已就涉案證據進行質證;2、涉案拍賣公告由余鑫辦理,意圖通過拍賣尋找合伙人獲取創業資金,均博公司當時知曉此事;3、妙萃公司主要在花生商品上使用爭議商標,在其他類別商品上沒有使用“翠沁齋”商標。
            翠沁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網頁打印件,用于證明均博公司在2011年4月將爭議商標置于“知易商標轉讓網”,意圖轉讓。但均博公司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予以認可。鑒于該證據缺乏其他證據佐證,且均博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因此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爭議商標和翠沁齋公司“翠沁齋”系列商標的商標檔案、第46463號裁定、翠沁齋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商標爭議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均博公司和翠沁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相關材料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商標法》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鑒于均博公司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認可涉案證據已經在原審訴訟期間予以質證,且根據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翠沁齋公司的“翠沁齋”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審法院、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認定結論正確。均博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在案證據,爭議商標獲準注冊時間為2011年2月21日,拍賣公告刊登時間為2011年7月19日,翠沁齋公司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申請的時間為2011年7月27日,妙萃公司成立時間為2011年11月4日,2011年11月10日均博公司授權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由此可見,即便涉案拍賣公告系余鑫個人所為,但在均博公司明確知曉此事,且爭議商標仍為均博公司所有的情況下,拍賣公告的法律后果應由均博公司承擔,刊登拍賣公告的事實足以證明均博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并非出于正當使用的目的,而是利用他人在先品牌的知名度通過注冊與該品牌文字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并予以轉讓,從而獲取不當利益。雖然均博公司在原審訴訟中提交證據證明妙萃公司在花生商品上大量使用爭議商標的事實,但是妙萃公司成立時間及被許可使用爭議商標的時間均在翠沁齋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后,且翠沁齋公司經營“翠沁齋”品牌在先已經具有一定的商業信譽和知名度,因此均博公司主張妙萃公司使用爭議商標能夠證明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系出于使用目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由于“翠沁齋”既是翠沁齋公司的商號,也是翠沁齋公司經營食品使用的商標,經過長期大量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均博公司為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其與翠沁齋公司住所地均在杭州市,應當對“翠沁齋”品牌所具有的商業信譽和知名度有所了解。在此基礎上,均博公司仍申請注冊與該品牌文字完全相同的爭議商標,并且在獲準注冊后即意圖通過拍賣轉讓爭議商標牟利,違反了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不符合《商標法》第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法院認定結論正確。均博公司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均博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杭州均博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燕蓉
            代理審判員  潘 偉
            代理審判員  孔慶兵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雨寒

 

技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