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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及知識產權制度簡介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總局及知識產權制度簡介
印度尼西亞位于亞洲東南部,地跨赤道,素稱“千島之國”,為東南亞國家聯盟的五個創始成員國之一。早在19世紀末,印尼便已開始向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服務,并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和統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
近年來,印尼積極與各國展開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希望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提升印尼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如先后與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以及澳大利亞知識產權局等機構簽訂雙邊條約;與澳大利亞合作開展“與澳大利亞政府間有關技術合作的專門訓練計劃”(IASTP);并積極參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ASEAN、APEC等組織的知識產權論壇。
一、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概況
1、 歷史沿革
早在殖民地時期,印尼便已開始向公眾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服務。1894年1月10日,隸屬于印尼司法部、專門負責商標注冊事務的部門——Hulpbureau Voor den Industrieelen Eigendom在巴達維亞(印度首都雅加達的舊稱)核準注冊了印尼的第一件商標。隨后,遵照有關法令的規定,司法部的職責范圍延伸至工業所有權領域。
印尼獨立后,根據1945年憲法的有關規定,該機構更名為工藝所有權署(Office of Craft Ownership)。1947年,工藝所有權署遷至蘇臘卡爾塔(即梭羅),同年10月,再次更名為工業所有權署(Office of Industry Ownership)。在印尼聯邦共和國政府時期,工業所有權署遷至雅加達。根據1948年出臺的《政府條例》第60條關于司法部的職權范圍、組織架構、管理及任務與職責的規定,其下屬的工業所有權署由商標注冊部(Department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和新收入保護部(Department of New Incomes Protection (Octrooi))兩個部門組成。
1964年,根據第4/4/4號司法部長令中有關司法部的職責與機構組成的規定(后由1965年6月27日頒布的第4/4/24號司法部長令做了進一步補充),工業所有權署更名為專利方法局(Directorate of Patent Manner),同時增加了制定保護發明與創作的規章制度方面的職責。如此,基于司法部長令,印尼專利局當時不僅要處理商標與專利事務,同時還負責版權事務。1966年,內閣主席團頒布了關于部門的組織結構與工作分工的第75(/U/Kep/11/1966)號令,其有關內容規定:專利事務局由司法與憲法管理總局下屬的專利局取代,下設商標注冊司、專利司和版權司。
1969年,根據第39號總統令,印尼組建了司法總局。經過這次調整,司法與憲法管理總局正式分家,成立司法管理總局與法律恢復總局,專利局包括在法律恢復總局之中。此后,歷經數次機構改革和調整,專利局于1975年改為專利與版權局,轉屬法律與憲法總局,下設管理部、商標分局、專利分局、版權分局、商法與工業分局、執照與公告登記分局等部門。
1988年,根據第32號總統令,專利與版權局從法律與憲法總局中獨立出來,升格為版權、專利與商標總局,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局、專利局和商標局。隨后,1998年第144號總統令允準將版權、專利與商標總局更名為知識產權總局。與此同時,依照1999年第M.03.PR.07.10號司法部長令,對知識產權總局的組織機構也進行了擴大和重新命名,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集成電路布圖與工業產品設計局、商標與商業秘密局、專利局、合作與知識產權信息發展局等部門。
此后,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基本變化不大,只是稍有調整。目前,隸屬于法律和人權事務部的印尼知識產權總局(DGIPR)負責管理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審批和行政管理事務,下設總局秘書處、版權、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與商業秘密局、專利局、商標局、合作與發展局、信息技術局等部門。
2、機構職能和發展目標
印尼知識產權總局的職能是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對創造活動(創造力)給予保護、獎勵和重視,促進以技術和知識為基礎的投資和經濟成長,營造鼓勵創新與發明的文化氛圍。其目標為:建設支撐國家發展的、高效且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知識產權體系。
3、組織機構和人員狀況
截至2008年4月,印尼知識產權總局的雇員總數為512人。其中,總局秘書處105人;專利局128人(其中審查員為75人);版權、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商業秘密局63人;商標局145人(其中審查員為48人);合作與發展局35人;信息技術局36人。
二、印尼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是WIPO與WTO的成員國,也是《海牙協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商標法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公約或條約的締約方。依照這些國際組織或條約成員方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同時出于因應并保持商業、技術、工業等急速發展的國內現狀,印尼近年對本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與完善。目前印尼現行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2001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專利法》 (NO.14)
——2001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標法》 (NO.15)
——2002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著作權法》 (NO.19)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外觀設計法》 (NO.31)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 (NO.32)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商業秘密法 》 (NO.30)
——2000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植物品種法》 (NO.29)
——1995年《印度尼西亞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NO.15)
1、《專利法》
現行的印尼《專利法》為2001年頒布的第14號法律。其中規定專利申請應自申請之日起18個月內公開,公開時間為6個月,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之后36個月之內結案,不服駁回的可在三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印尼《專利法》要求發明人在印尼實施新產品生產后方能申請專利。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20年,小專利(印尼無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兩種專利均不得續展。現行專利法規定,涉及以下內容的發明不得授予專利權:①違反法律法規、宗教道德、公共秩序和倫理;②人和/或動物的檢查治療、治療方法;③科學和數學理論、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活體生物;④動植物培育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物方法。
此外,印尼《專利法》還規定,在規定期限內不繳納專利費用的取消專利資格。有關專利的訴訟案件必須在案件提交之后的180個工作日之內結案。侵犯他人專利權者最高可處4年監禁和/或5億印尼盾的罰金。侵犯小專利者則最高可處2年刑期及/或2.5億印尼盾的罰金。
2、《商標法》
印尼現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應為由圖畫、名稱、單詞、文字、數字、顏色組成或合成的標記、徽章。印尼規定非印尼語的商標必須同時提交印尼語的讀音。商標申請提出之后的第14日起至6個月為公示期,期間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公示結束后9個月內結束實審。對不授權決定不服者可在3個月內提出復審請求。印尼賦予商標的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10年,期滿可以續展。印尼商標法對原產地名稱給予保護。此外還規定,注冊后的商標如不使用的時間達到3年,將取消其商標的注冊資格。
印尼《商標法》就商標侵權及其處罰做了詳細規定:如在相同產品、服務或制造領域使用與某注冊商標整體類似或與某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部分類似的標志,最高可對侵權人處以5年監禁及/或10億印尼盾的罰金;在同類注冊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地理標志實質類似的商標可處以最高4年及/或8億印尼盾罰金;使用可能欺騙或誤導公眾相關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原產地名稱標記者可處以最高4年的監禁及/或最高8億印尼盾。
3、《著作權法》
印尼現行的《著作權法》是2002年通過的第19號法,于2003年6月29日開始生效。該法與舊法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將“數據庫”這一新興事物涵蓋于版權保護范圍之內,從新法實施之日起,數據庫在印尼可以依照版權法的規定受到法律保護。印尼《著作權法》對數據庫的定義為:以任意形式編輯、任何可以由機器或計算機讀取、但必須是經由智力創造行為加以選擇與整理的數據形式。數據庫必須具備獨創性或創造性。這意味著僅僅是將大量的數據集中在一起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此次的新法未將間接侵權、網絡侵權和平行進口等版權保護領域的重要事項列入。這意味著在印尼,不會追究間接侵權和網絡侵權者的責任。另外,可以認為平行進口在印尼是合法行為。
印尼法律規定,非法復制或發行著作權產品者的最低監禁期為1個月,最長則為7年;罰金最低限為100萬,上限為50億印尼盾。此外,非法傳播、展覽侵權產品者的處罰為最高5年的監禁及/或5億印尼盾的罰金。
4、《外觀設計法》
印尼現行的《外觀設計法》簽署于2000年12月20日。一般認為,印尼的《外觀設計法》非常簡單并且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公平。在印尼,外觀設計專利的門檻相當低,一個產品只要在公開期內無異議提出,則無需經過實審即可獲得專利權。假如出現異議,只需將新產品與異議產品對照,或由申請人提出新的產品,即可授予專利權。外觀設計的保護期為10年。
另一方面,印尼給予申請撤消某個外觀設計的專利資格的期限是全世界最長的。印尼《外觀設計法》規定,撤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應由申請人向商業法庭提出訴訟,商業法庭必須在120天之內做出判決。如果對商業法庭的判決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則必須在90天之內做出最終判決。這意味著在印尼撤銷一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時間最長可達210天。
侵犯外觀設計者的刑罰為最長4年的監禁及/或3億印尼盾的罰金。
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
印尼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于2000年生效,該法規定,布圖設計必須具備獨創性,且必須是設計人(或小組)自己的智力成果。布圖必須具備能動性、電路中每一部分必須與總體相連以及設計目的明確等要素,且在設計當時和在布圖設計人或集成電路制造商群體中不具有普通性。布圖設計不得違反現行法律、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該法規定,如果布圖設計已經用于商業目的,提出申請之日不得晚于最初實施之后的兩年。印尼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采取登記制,保護期限為10年。該法同時規定,如果是出于調查、研究、教育等非商業目的,在不侵犯專利權人權益的前提下,他人可以使用該布圖設計。當出現布圖設計權利被撤銷的情況時,若所有權人與他人簽署了實施授權協定,被授權者有權繼續自己的實施行為,直至雙方協定中所約定的期限到期。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可通過繼承、贈送、遺言、書面契約或其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獲得。侵害他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利者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及/或3億印尼盾的罰金。
6、《商業秘密法》
商業秘密指的是技術或商業領域具備相當的經濟價值、且未公開的相關信息。印尼《商業秘密法》保護的范圍包括生產方法、加工方法、銷售方法以及技術與行業領域中其它具備經濟價值的、通過正當手法獲得且無需向外界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的擁有者具有對權利的獨占使用權、允許或禁止他人使用權、或出于商業贏利的目的向他人透露商業秘密的權利。
商業秘密可以通過遺產繼承、贈與、遺言、書面協定或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方法獲得。以違反現行法規的不正當手段竊取他人商業秘密,視為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權。但如果對營業秘密的使用是出于社會防衛、健康、安全的目的,則不視為侵權。此外,假如只是對他人利用商業秘密制造的產品加以研究進行再次生產的,也不視之為侵權。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權,最高可判處2年監禁及3億印尼盾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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